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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假冒注册商标获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6 00:00:00 浏览:108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八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董某未经“井岗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西某盐化有限公司许可和委托,从网上定制并购买印有“江西某盐化有限公司”、“深井盐”、“井岗牌”包装袋和纸箱,雇请工人在安义县乔乐乡社坑村花果山厂房将其从新干县某盐化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袋食用盐进行分装出售。董某将这些印有“井岗”字样及标识的小袋盐以780元/吨的价格共计出售14吨至吴某洲,以1400元至1500元/吨不等的价格共计出售85.2吨至黄某勇、南昌某大市场等处,销售假冒“井岗”牌注册商标食用盐共计99.2吨,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5550.8元。  

2017年8月30日,安义县公安局民警和安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厂房内当场查获已分装好的假冒“江西某盐化有限公司”、“深井盐”、“井岗牌”的食用盐(深井盐)343箱(每箱40包,每包500g),原料(中盐精制盐)639袋、包装袋175卷。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董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未经“井岗”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包装并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3555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告人董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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